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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救字第 1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救字第116號

114年度救字第119號聲 請 人 陳芖(原名:劉晏青)相 對 人 黃金桂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經鈞院以114年度訴字第2244號審理中,並經鈞院裁定於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下同)1,120,000元後,停止114年度司執字第38276號返還租賃房屋等之強制執行程序,但因聲請人生活困難,目前實無資力支出上開訴訟費用及擔保之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業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2244號審理中,並以114年度聲字第189號裁定於聲請人供擔保1,120,000元後,停止114年度司執字第38276號返還租賃房屋等之強制執行程序,而聲請人具低收入身份而無力支出訴訟費用、擔保費用等情,有新北市土城區所民國114年7月22日函暨低收入戶證明在卷可稽。且核聲請人起訴之主張,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5-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