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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救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救字第38號聲 請 人 劉晏青相 對 人 黃金桂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衛生福利部於民國(下同)113年10月25日通知函審核為中低收入戶,實無能力支出訴訟費用。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請求准予訴訟救助。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由本院以114年度簡上字第91號受理在案,而聲請人經審核為中低收入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衛生福利部中低收入戶證明書為釋明,則聲請人既符合中低收入戶資格,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自視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聲請人所提起本件訴訟,依其主張之事實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自非顯無理由。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三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賴彥魁

法 官 吳幸娥法 官 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昱嘉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5-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