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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救字第 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救字第39號聲 請 人 張鳳恩相 對 人 張瀞文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張瀞文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再審事件(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15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抗字第227號民事裁定、87年度台抗字第66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1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其所提起再審之訴,業經本院以再審之訴不合法而裁定駁回在案(本院114年度再易字第7號),則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因顯無勝訴之望,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謝依庭法 官 陳幽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奇翰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5-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