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法字第1號聲 請 人 陳曉虹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大中醫療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大中醫療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財團法人大中醫療基金會捐助章程第7條、第9條、第11條之內容准予變更如附件「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之「修正條文」欄所示。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大中醫療基金會董事長,財團法人大中醫療基金會章程業經董事會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決議修改,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變更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就財團之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財團組織者,應以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而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至非屬上開事項之章程變更,如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等,則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庸向法院聲請准許(司法院
(79)秘台廳(一)第01199號函釋要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大中醫療基金會之董事長而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情,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會議紀錄、修正條文對照表、原捐助章程、修正後捐助章程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3至28頁)。經本院審酌財團法人大中醫療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其中修正後第7條係董事會職責規定、第9條係監察人相關規定、第11條為監察人選任規定之修正,經核均屬財團法人之組織或重要管理方法,且與財團法人法及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無牴觸,聲請人聲請變更此部分捐助章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由聲請人負擔,爰裁定如主文第3項所示。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