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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法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法字第13號聲 請 人 張志揚即新北市○○區○○段00地號等1筆土地都

市更新會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因新北市○○區○○段00地號等1筆土地都市更新會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清算展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清算自民國114年5月23日起展期至民國114年11月22日止。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新北市○○區○○段00地號等1筆土地都市更新會負擔。

理 由

一、按法人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民法第41條準用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1月23日就任為新北市○○區○○段00地號等1筆土地都市○○○0○○○○段00地號都更會)之清算人,惟因大仁段40地號都更會尚有剩餘財產需與債權人協調分配,未能於清算期間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經大仁段40地號都更會選任為清算人,並向本院聲請呈報清算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2日以113年度法字第24號裁定准予備查,上開裁定並於同年月15日送達聲請人乙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閱無誤。

本院審酌本次陳報清算展延,清算人已說明展延清算期間之事由,故認清算人聲請展期具備正當理由,爰准許本件清算事件展延至114年11月22日止。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俞瑄

裁判案由:請求清算展延
裁判日期:2025-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