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法字第28號聲 請 人 江子風相 對 人 世界華人易經文化交流協會上列聲請人呈報社團法人世界華人易經文化交流協會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准予備查。
理 由
一、按清算之程序,除民法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民法第41條定有明文。次按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下列文件:一、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二、清算人資格之證明;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此觀非訟事件法第178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即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社團法人世界華人易經文化交流協會因業務不振,經相對人於民國114年10月2日召集會員大會決議解散,並選任聲請人江子風為清算人,嗣報請主管機關內政部准予解散登記在案,爰依法聲報清算人就任,聲請准予備查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報其就任為相對人之清算人,業已具狀載明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內政部114年12月4日台內團字第1140040956號函、相對人會員名冊、114年9月28日解散紀錄、聲請人願任清算人同意書、相對人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等件為憑,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是本件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屬適法,准予備查。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逸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顥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