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法字第3號聲 請 人 劉柏園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遊戲橘子關懷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遊戲橘子關懷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第七、八、十、十一、十二、十三、二十一條之內容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只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遊戲橘子關懷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下稱遊戲橘子基金會)之董事,遊戲橘子基金會之捐助章程經董事會第六屆第七次會議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決議修改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所示。為此,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遊戲橘子基金會之董事,遊戲橘子基金會之董事會前於113年12月23日召開第6屆第7次董事會會議,並作成變更章程決議,將捐助章程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業據提出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14年1月9日新北社助字第1140039519號函、第6屆第7次董事會議事錄、原捐助章程、修正後捐助章程及修訂對照表、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14年2月18日新北社助字第1140289866號函等件為證。經查,相對人之捐助章程第7條、第8條、第10條、第11條、第12條、第13條、第21條修正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核屬原捐助章程有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形,且聲請人聲請變更此部分捐助章程,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並無抵觸,是聲請人聲請變更此部分捐助章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第23條,僅係增訂章程修訂日期,與財團組織變更或管理方法無涉,揆諸前開說明,僅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登記處辦理變更登記,而無須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裁定之必要,故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子陽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日
書記官 余佳蓉附表原條文 修正後條文 第七條 本會設董事會至董事七人,第一屆董事由創設人遴聘社會賢達熱心社會福利人士擔任之。但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者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本會設置董事九人,第一屆董事由創設人遴聘社會賢達熱心社會福利人士擔任之。本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其總人數三分之一。但性質特殊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本會董事,其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 第八條 本會董事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聘得連任,下屆董事由當屆董事遴選社會賢達,熱心社會福利人士於任期屆滿前三個月內提經當屆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如在任期內因故出缺時,由董事會遴聘之,惟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董事之任期為限。如任期屆滿董事長不為改選時,由董事推選一人為召集人召集董事會議改選之。 本會董事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聘得連任,下屆董事由當屆董事遴選社會賢達,熱心社會福利人士於任期屆滿前三個月內提經當屆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如在任期內因故出缺時,由董事會遴聘之,惟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董事之任期為限。如任期屆滿董事長不為改選時,由董事推選一人為召集人召集董事會議改選之。本會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前項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但主管機關得依職權命其限期改選;屆期仍不改選者,自期限屆滿時,當然解任。本會董事之選任及 解任,以普通決議,即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第十條 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得依業務工作需要設執行長一職。 第十一條 本會董事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如董事長認有必要或二分之一以上董事之提議,得召集臨時會議。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經現任董事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目的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內召集之,逾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之。 本會董事會毎半年至少開會一次。董事應親自出席會議,不能出席時,除捐助章程另有反對之規定外,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前項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其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董事會應於我國境內舉行,其在境外舉行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准。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現任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未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後十日內召集之。屆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之。 第十二條 本會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如董事長因故缺席或所議事項與董事長自身有關必須迴避時,得由董事互推一人為主席。 本會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如董事長因故缺席或所議事項與董事長自身有關必須迴避時,得由董事互推一人為主席。本會董事與該等職務之人執行職務時,有利益衝突者,應自行迴避。前項所稱利益衝突,指董事與該等職務之人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之情形。本會董事與該等職務之人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 第十三條 本會董事會議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時,得出具委託書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但以代理一人為限。董事代理出席人數不得超過出席董事人數三分之一以上。如以視訊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非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可採書面決議,並於下次董事會議追認之。 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親自出席,以董事總額三分之二同意,並報經主管關核准始得為之。 一、章程變更。但有民法第六十二條或六十三條之情形者,應先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二、不動產之處份或設定負擔。 三、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四、法人擬解散之決定。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並函報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得派員列席指導,會後並將董事會議紀錄呈報主管機關核備。 本會董事會議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下列重要事項,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即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一、捐助章程變更之擬 議。 二、基金之動用。但依捐助章程規定動用者,不在此限。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五、解散之擬議。 前項重要事項之議案,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主管機關,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第廿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以毎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卅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毎年二月底以前,董事會應審定下列事項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一、上年度工作報告及經 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四、基金現金總額存款證明、利息明細表及相關憑證。 本會會計年度採暦年制,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卅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本會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將其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每年結束後五個月內,將其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分別提請董事會通過後,送主管機關備查。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有關者,並應檢附風險評估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