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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全字第 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全字第87號聲 請 人 莊佳育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478號),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㈠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㈡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㈢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㈣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㈤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債務清理前置協商調解不成立後,向本院聲請更生程序,現以114年度消債更字第478號審理在案。債權人二十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台北地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33988號執行命令,對第三人駿業鋼鐵鋁門窗有限公司(下稱駿業公司)薪資債權強制執行,為實現債權人間公平清償之權利,聲請本件保全處分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更生事件,現由本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478號受理在案等情,業經本院調閱該卷宗核閱無誤。聲請人主張其於駿業公司之薪資債權現受台北地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33988號強制執行,固有提出上開執行命令為憑(本院卷第11至13頁)。然更生程序係以債務人於程序開始後之薪資或其他收入作為償債來源,並依更生方案按期清償、分配予各無擔保債權之債權人。是以,債權人就聲請人目前之薪資債權聲請強制執行,不當然會直接影響將來更生程序中各債權人公平受償之機會。況聲請人並未提出任何相關證明文件予以釋明其受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裁定准否更生程序前,有何具體緊急或必要情形致更生目的無法達成,是本院尚難僅憑聲請人已提出更生聲請之事實,即可遽以認定債權人強制執行程序有礙於聲請人更生程序之進行及其目的之達成。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既未具體釋明有何需保全處分之緊急或必要情形存在,且債權人強制執行程序之繼續執行亦無妨礙聲請人債務清理目的之達成,自難認本件有需保全處分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 記 官 張育慈

裁判案由:保全處分
裁判日期:2025-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