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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抗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抗字第20號抗 告 人 林莫桓代 理 人 謝孟馨律師(法扶律師)上列抗告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保全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本院114年度消債全字第2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㈠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㈡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㈢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㈣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㈤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為防杜債務人之財產減少,維持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及使債務人有重建更生之機會,有依債權人、債務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一定保全處分之必要(消債條例第19條立法理由參照)。是法院就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自應依債務人之財產狀況,就保全處分對債務人清算目的達成之促進,及保全處分實施就相關利害關係所生影響,兼顧債權人權益,避免債務人惡意利用保全處分,阻礙債權人行使權利,或作為延期償付手段之可能性,綜合比較斟酌,決定有無以裁定為保全處分之必要。

二、抗告意旨略以:㈠抗告人之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下稱臺北地院)聲請強制執行,經臺北地院以114年度司執字第32045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繫屬中,並扣押抗告人名下之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之保單。然抗告人已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更字第829號繫屬中,並向本院聲請保全處分,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保全處分聲請之理由無非係以抗告人就系爭執行程序之進行,何以會導致債權人公平受償或抗告人經濟生活重建之目的無法達成,未見抗告人具體說明,且其他債權人若認有受償之必要,亦得於系爭強制執行事件之程序中參與分配或併案聲請執行,無待抗告人代為主張保全停止執行,爰依法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㈡然法院裁定債務人開始更生程序後,債務人提出更生方案時

,若債務人名下之保單有保單價值者,債務人除需以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之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他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10分之9用於清償外,另需提出保單價值逾10分之9之金額用於清償,法院始會認可更生方案。故其中一債權人現就抗告人名下保單聲請強制執行而獲清償,當會直接影響將來更生程序中其他債權人公平受償之機會。再者,其他債權人未必知悉抗告人名下保單業經法院強制執行,而得及時參與分配或併案聲請執行,故抗告人仍有聲請保全處分之必要等語。

三、經查:㈠抗告人主張其對南山人壽、國泰人壽已得領取之保險給付、

解約金債權及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現由系爭執行事件強制執行中,雖據其提出上開執行命令為證(見原審卷第13至17頁),惟更生程序主要係以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抗告人薪資、執行業務所得及其他固定收入作為更生方案之償債來源,允許債權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前對抗告人之上開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為強制執行,並無礙於嗣後更生程序之進行,及抗告人日後依更生方案履行之能力,對抗告人之重建更生尚不生影響,況其他債權人如欲行使債權,得於系爭執行事件聲明參與分配或聲請併案執行,倘抗告人確有此疑慮,本得自行將上開保險債權已受強制執行一事,告知其他債權人以確認是否就系爭執行事件聲明參與分配或聲請併案執行,而同受執行分配之利益,而其他債權人於知悉後如認有執行實益,亦得就系爭執行事件參與分配或聲請併案執行,並按債權比例公平受償。

㈡抗告人雖另以系爭執行事件將無法確保其經濟生活之重建云

云。然抗告人對第三人之保險契約解約金或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限於非抗告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始得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22條參照),此部分已考慮抗告人自身需要,不致造成抗告人無法維持基本生活,亦不致阻礙其聲請更生以重建更生之機會,倘抗告人認強制執行結果仍影響其基本生活需要,應依強制執行法規定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而非依消債條例之規定聲請保全處分,以免混淆保全處分之目的與功能。本件難認有停止系爭執行事件強制執行程序之必要,抗告人主張系爭執行事件有害全體債權人之公平受償,有以保全處分停止系爭執行事件強制執行程序之必要云云,自無可採。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筱琪

法 官 陳佳君

法 官 胡修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提起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郁君

裁判案由:保全處分
裁判日期:2025-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