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003號聲 請 人 楊湘渝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同條例第8條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翠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俊宏裁判案由:更生事件裁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