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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更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3號聲 請 人 陳姸萱(原名:陳詩菡、陳婉君)代 理 人 楊國薇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陳姸萱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一日上午十一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15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結婚後因理財、交友不慎,影響生活所需,曾向政府求援遭拒,只好向銀行借款,暫緩生活壓力,而無以清償債務。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更生程序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上開之主張,業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

人清冊、債務人清冊、戶籍謄本、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資料、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9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國民年金保險收繳整合查詢、個人投退保資料、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欠費明細表、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查詢資料、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新北市土城區中低收入戶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補正之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戶籍謄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聲請人子女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新北市土城區中低收入戶證明書、聲請人子女金融機構往來明細、薪資明細表、金融機構往來明細、行照、臺灣集中保管所股份有限公司查詢資料及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為證。查本件聲請人所積欠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且於聲請更生前1日回溯5年內未從事每月平均營業額20萬元以上之營業活動,是聲請人所為本件更生聲請可否准許,應審究其現況是否確實具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而定。

㈡查聲請人目前於遠東中醫診所櫃檯工作(部分工時)、藥局

兼職,有遠東中醫薪資表、藥局兼職領薪照片為證(聲證9至11)。就遠東中醫部分,聲請人自113年11月至114年1月應領薪資共52,304元(含113年11月工資17,232元及福利金395元、113年12月工資16,683元及福利金798元、114年1月工資15,934元及福利金1,262元),有遠東中醫薪資表附卷可稽(聲證9),則其每月平均實領薪資約為17,435元(計算式:52,304元/3=17,43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另聲請人於114年1月在藥局兼職收入為15,000元,有其藥局兼職領薪照片在卷可稽(聲證11),則本院暫以32,435元計算其每月可處分所得數額。又聲請人主張其每月必要支出及扶養費為30,280元(含114年新北市最低生活費用1.2倍即20,280元、扶養未成年子女一名1萬元),本院衡酌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工作型態、目前社會經濟消費之常情,認上開必要支出費用項目未逾一般人生活程度,尚屬合理。故本院以該金額為其每月生活費用之必要支出數額。

㈢承上,本件聲請人每月可處分之所得扣除其個人每月必要之

生活支出及扶養費,餘2,155元,以聲請人目前陳報之債務總額約81萬元(見調解卷),堪認客觀上處於不足以清償債務之經濟狀態,符合消債條例第3條所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其有無法清償債務之情事,又所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未逾1,200萬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復查本件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核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至於聲請人於更生程序開始後,應盡其協力義務積極配合法院,陳報一足以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或經法院認為公允之更生方案以供採擇,俾免更生程序進行至依消債條例第61條規定應行清算之程度。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親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4年4月11日上午11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游舜傑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25-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