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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更字第 3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98號聲 請 人 陳姿妤代 理 人 洪大植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4年2月24日遞狀聲請前置調解,嗣因調解不成立於114年5月14日調解期日當場以言詞聲請更生,於114年6月6日移送本院辦理,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婉甄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佩宣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55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4+1)×10×51=2,550。

二、聲請人主張債務總金額雖達742,360元,查聲請人僅年約26歲(88年生),核其並非無工作償債之能力,是請說明債務發生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致須透過消債條例以解決債務?請說明

三、請說明債權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是否為有擔保或優先債權?另請陳報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證明文件?

四、請陳報聲請人113年度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又聲請人稱任職於鎧鉅科技股股份有限公司任職,領有育嬰留職停薪補助,每月22,000元,補助期間為何?復職後可得薪資為何?並請提供相關資料以釋明。

五、請陳報聲請人與受扶養人有無領取社會扶助、補助、津貼等相關補助?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並說明扶養義務人為何?如何計算負擔扶養費之數額(扣除補助費)?

六、請陳報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保單,於解約後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及名下汽、機車行車執照資料。

七、請陳報聲請人金融機構、郵局存摺補登後之內頁資料及餘額證明,如有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併請提供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於前置調解程序表示:「每個月只能還7,000至8,000元」等語之計算依據為何?有無提高月還款數額之空間?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請聲請人務必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明文件。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並請盡力「一次」即補正齊全。】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25-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