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更字第406號聲 請 人 黃建福代 理 人 邱陳律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言詞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李淑卿附件: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02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共2人,並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2×51×10=1,020】);亦應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 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於調解時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原因,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為何?
三、請聲請人重新製作『聲請前2年,即112年3月24日至114年3月25日』、『聲請後迄今,即114年3月26日迄今』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請分別製作『聲請前2年』及『聲請後迄今』之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
1.財產目錄:土地、建築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集保存摺之「完整全部內頁」影本(須附銀行名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基金、外幣、保險單(含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之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保單紅利金和保單解約金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設定擔保債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2.收入數額:請聲請人說明『聲請前兩年』及『聲請後迄今』之收入狀況為何?所謂收入係指薪資、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津貼、買賣股票及基金或外幣等相關投資之所得、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並檢附各該收入之收入證明,並陳報聲請人有無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每月兼職收入與證明文件,如有長期或某段期間內無從事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之情形,亦請陳報起迄時間及說明詳細原因為何。另請提供聲請前兩年及目前之每月收入數額之收入切結書或其他能證明聲請人收入之相關證明文件。
3.必要支出數額:請聲請人說明『聲請後迄今』之每月必要支出數額、原因及種類是否與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聲請前兩年』之每月必要支出數額(即每月14,339元;不含扶養費支出)、原因及種類相同?又若聲請人所列支出數額大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64條之2第一項所定之金額(114年為20,280元),則請提出每月每項必要支出金額所對應之所有單據。
四、請說明聲請人說明自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112年3月24日)迄今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迄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請補正聲請人之財產目錄,逐一補正下列財產項目,並記載於第三項所述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
㈠金融商品:
⒈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聲請人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⒉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12
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一併陳報本院。
㈡存款:
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查詢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並依循公會所查詢之所有金融機構,「自行」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聲請前2年至本裁定送達日止,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之完整交易紀錄明細。另提出之存款存摺及集保存摺,則請完整影印「清楚」(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包含金融機構名稱、帳號日期及金額,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且不得以一次彙整方式為登載),請務必「補登存摺」。此外,倘若僅提出存款餘額證明,本院即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
㈢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若有,請說明其性質及所在地。
㈣若聲請人之財產有設定擔保債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㈤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迄今(即112年3月24日迄今),期間內
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㈥保單:
⒈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聲請人
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一併陳報本院。
⒉請依上開回函資料,提出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
或受益人之所有保險單(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各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並請依下方表格方式,陳報所有以聲請人本人擔任「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投保商業保險之情形(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數額請自行逕向保險公司查詢,並陳報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
編號 要保人 被保險人 受益人 保險公司 保險種類 平均每月保費 保單價值準備金 解約金數額 01 02 03
⒊倘依上開回函資料所示,有已註記失效之保單,請說明失效
原因為何?何時失效?並提出相關資料釋明(如保險公司回函)。
六、請聲請人提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七、依聲請人「債權人清冊」所載,聲請人對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負有之債務為車輛貸款,請聲請人說明該債務是否為有擔保債務?並請提出以汽車買賣契約、貸款契約,陳報聲請人購買該車輛之時間、價額、車牌號碼及目前車輛市價,並說明該汽車貸款每月應還款之數額分別為何?是否均已經違約?違約之原因為何?又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已取回受償?又若車輛已拍賣,亦請說明是否有不足額?不足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主張須扶養父母親每月共計6,000元等情,請提出親屬系統表,並說明扶養義務人數為何?每月分擔金額為何?或不分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亦請提出上開受扶養人之112、113年度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之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受扶養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郵局存摺等)之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另請說明受扶養人自112年3月起迄今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老人津貼、年金、殘障津貼等相關補助款或津貼?若有,請說明領取之項目及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據。
九、請聲請人說明聲請人戶籍地址之房地為何人所有?為何能設籍於此?
十、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狀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定。倘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故請聲請人釋明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更生還款金額及必要生活支出費用?有無其他可供擔保之人?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為何? 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以上均請依序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且請務必「完整影印清楚」,並請於書狀列載證據目錄。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又上開請聲請人申請之資料,請「盡速申請」後陳報,否則本院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另請「一次」即補正齊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