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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更字第 5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更字第557號聲 請 人 黃雋智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提出證明文件。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第43條第1項、第6項第3款、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且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駁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消債條例第11條之1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所提出之書證不完整致本院無法審查其財產及收支狀況,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聲請費1000元及補正郵務送達費3060元暨裁定附件所示文件到院,該裁定已於114年8月6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陳報之地址即其住所地所在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蘆洲派出所,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詎聲請人逾期未補正,經本院定期通知聲請人到庭說明,惟聲請人受合法送達卻無正當理由未到場,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逸儒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顥儒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26-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