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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更字第 7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更字第768號聲 請 人 陳孟庭(原名陳振明)代 理 人 簡剛彥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消債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3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二頁第二十六行至第二十七行中關於「平均月薪759,745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平均月薪75,974元元」。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規定,於更生之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佳靜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26-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