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更字第721號聲 請 人 程于芳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第3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 記 官 董怡彤附件:
一、請繳納本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及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1萬3,26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2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3人,暫以每人20份,每份51元計算:(12+1)×51×20=13,26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重新提出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民國112年度至113年度「最新」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請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最新」聲請人之金融債權人清冊。
三、聲請人陳報前與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12年1月13日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479號民事裁定達成債務清償協商。是聲請人應據實以下說明:
(一)協商方案自何時履行至何時?毀諾時間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二)協商當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聲請人是否有領取任何政府補助、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或保險金?並務必提出協商當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之每月實際收入證明或收入切結書。
(三)請提出協商成立至毀諾期間之勞保投保資料、非自願性離職、資遣費,或所有與聲請人所陳述上開毀諾原因之相關資料證明,以證明聲請人毀諾當時確有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困難之事由。
(四)如協商成立資料遺失或未留存請自行向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補發。
四、請補正聲請人對債權人清冊,項目11「民事賠償」間債權債務之相關事項:
⒈請特定「民事賠償」之債權人為何?⒉雙方間發生債權債務之原因、時間、經過情形及約定利息為
何?⒊雙方間是否有設定擔保或約定優先受償,或僅為普通之債務
性質?是否有第三人提供擔保?⒋請提出對項目11「民事賠償」債務額133萬2,320元之主契約
、保證契約、說明書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以及聲請人已償還之金額供參。
⒌請重新更正陳報債權人清冊,否則本院無從審核聲請人之債務總額。
★請自行整理並陳報已償還金額(請向債權人申請歷次償還時
間、各筆數額、償還方式等證明,切勿提出片面不連續未經整理之繳款證明)
五、請聲請人說明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號2樓是否即為現住地?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人?若為租賃,應提出最新有效租賃契約書(切勿自行刪減)及每月繳納租金之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並說明房屋坪數大小、若與他人共居該處並陳報其與聲請人之關係,有無分擔租金。
六、請補正聲請人之財產目錄,並逐一補正下列財產項目:
(一)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
(二)金融商品:⒈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
ETF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聲請人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⒉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
12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一併陳報本院。
(三)存款:聲請人請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12年9月9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之完整交易紀錄明細。另提出之存款存摺及集保存摺,則請完整影印「清楚」(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包含金融機構名稱、帳號日期及金額,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且不得以一次彙整方式為登載),請務必「補登存摺」。此外,倘若僅提出存款餘額證明,本院即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不知有何銀行帳戶,請逕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臺北市○○區○○街0號3樓)」請查詢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並依公會所查詢之所有金融機構申請)
(四)保險單:⒈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聲請
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一併陳報本院。
⒉請依上開回函資料,提出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之所有保
險單(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各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並請依下方表格方式,陳報所有以聲請人擔任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情形(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數額請自行逕向保險公司查詢,並陳報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
編號 要保人 被保險人 受益人 保險公司 保險種類 平均每月保費 保單價值準備金 解約金數額 01 02 03
⒊倘依上開回函資料所示,有已註記失效之保單,請說明失
效原因為何?何時失效?並提出相關資料釋明(如保險公司回函)。
⒋若聲請人曾有投保旅遊平安險,並請說明投保原因、旅遊
地點、旅遊費用暨負擔方式,併請提出投保契約書(倘已無留存契約,請逕向保險公司申請後,陳報本院)。
(五)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六)財產如設定擔保債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12年9月9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 原始或繼受) 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七、據聲請人所提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關於聲請人前兩年內收入每月約為3萬2,576元,然聲請人之必要支出每月共計4萬5,000元,則有入不敷出之情,顯不合理。是請詳實說明聲請人何以維持上開情形,並請以表列清冊方式,重新補正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內」,以及「目前」之收入數額、原因及種類(不得預先扣除生活必要支出費用,如勞健保費用等),並請提出最近12個月之薪資明細、在職證明(均請附有「公司大小章」之證明)、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請分別製作各1份清冊共2份清冊):
(一)收入指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證券或外幣交易等相關投資之所得、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二)工作含正職、兼職或計時制工作,不限期間長短,亦包含臨時、非固定性之偶然收入,聲請人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
(三)請補正含薪資明細表、薪轉帳戶等(含基本薪資、工資、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及說明有無扣除勞保、健保費用)、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退休計畫收支款、投資財產計畫收入款、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在內之聲請人所有收入款項。
(四)請陳報有無其他兼職收入?如有,應說明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每月兼職收入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
(五)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完整薪資袋或現金袋及業主、雇主出具之在職薪資證明書等,並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切勿省略、遺漏記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
(六)如於某段期間內無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並詳細說明原因。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聲請人母親」、「聲請人配偶」、「聲請人長女」自112年9月起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失業補助、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疫情紓困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中低收入
戶證明、補助證明以及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八)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製作親屬系統表,並逐一說明下列事項:
(一)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聲請人母親」、「聲請人配偶」、「聲請人長女」,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請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聲請人母親」、「聲請人配偶」、「聲請人長女」有何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聲請人母親」、「聲請人配偶」、「聲請人長女」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請一併提出其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2年至113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及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聲請人母親」、「聲請人配偶」、「聲
請人長女」分別各5,000元之計算方式並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否則無從認為屬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支出數額。
(二)就該扶養義務(指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母親、配偶、長女義務之人)應分擔之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母親、配偶、長女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等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內容不得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或其他可為郵務送達之地址、送達代收人等),併說明「聲請人母親」、「聲請人配偶」、「聲請人長女」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九、據聲請人於聲請狀內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內所載,聲請前兩年內每月必要生活支出共計4萬5,000元,扣除扶養費1萬5,000元後,聲請人「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共計3萬元,顯已超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規定「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即以112、113年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一點二倍,分別為1萬9,200元及1萬9,680元(計算式:以新北市政府所公告之112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6,000元、16,400元×1.2倍),是請補正說明上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支出之必要性並提出單據詳實說明,或請重新更正陳報實際必要支出之數額。
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本人之必要生活費用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十、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狀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定。倘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故請聲請人釋明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更生還款金額及必要生活支出費用?有無其他可供擔保之人?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為何?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以上均請依序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且請務必「完整影印清楚」,並請於書狀列載證據目錄。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又上開請聲請人申請之資料,請「儘速申請」後陳報,否則本院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另請「一次」即補正齊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