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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更字第 7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更字第738號聲 請 人 徐浩翔代 理 人 李晉銘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為同法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言詞聲請更生,仍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旻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俞瑄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08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7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共8人,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詳細說明聲請人積欠債務之原因,及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民國112年6月20日起至114年6月19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

㈠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

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㈡如有終止保險契約,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如

曾有以保險契約向保險公司借款,其借款之時間及金額;如有變更保險契約之要保人,其變更之時間及變更後之要保人姓名。

㈢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四、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含「保險契約之主約、附約」)尚未履行完畢,及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

五、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並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暨提出【證明文件】:

㈠財產目錄:

⒈土地、建築物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

⒉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款存摺」及「證券集保存摺」之「封

面」及「完整全部內頁,即第1頁至最後1頁(含定存頁面)」影本(註:①須顯示銀行名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至陳報前最近之期日。②須含自112年6月迄今,若未包含部分,請逕向金融機構申請交易明細。③「勿」以帳戶餘額查詢結果代替。④不知有何銀行帳戶,請逕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

⒊股票:務必提出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查

詢之資料(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

⒋保險單:務必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之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無論有無,必須提出),並提出下列事項:⑴依查詢結果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保單之「解約金」數額(請向該保險公司查詢)。

⑵聲請人如有保險契約,請說明主約及附約之繳納期數、金額

、繳納費用來源(商業保險非屬必要生活支出),及投保商業保險之必要原因(如目前因疾病正在領取保險金中或其他原因),並提出保險資料、醫院證明書等證明文件。

⒌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⒍聲請人陳報名下有動產之機車(車號000-0000)及汽車(車

號0000-00),務必陳報汽機車行照及二手車價值,並說明前開汽機車是否已遭債權人取回變價。

⒎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

、現金、定期存款、互助會款、珠寶、金飾、銀飾、黃金、貴金屬、古董、藝術品、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加密貨幣等),亦應陳報於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鑑定證書影本)、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㈡收入數額:

請說明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年即112年6月20日起至114年6月19日止,及114年6月20日起至陳報當月之收入狀況:

⒈聲請人所得資料所示,係在軍中任職,請向主管單位申請自112年6月起至陳報當月之每月薪資明細表。

⒉除本職及兼職外,是否有領取退伍給付、商業保險給付、租

金收入、各類政府補助金(例如:租屋補助、中低收入戶補助、健保補助等)、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其他收入款(例如:兄弟姊妹或親戚之資助金等)。

⒊請提出前開1、2項所述收入所匯入之金融機構帳戶封面及背

面暨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核定上開年金、補助之函文、商業保險給付證明等)以供核對。㈢必要支出數額:⒈就聲請人所主張之支出,如有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可資釋明,請一併提出。

⒉聲請人陳報每月支出醫療費1,500元、教育費1,800元、電話費3,000元,請說明支出之必要性。

㈣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

⒈聲請人陳報需扶養父母,請說明聲請人父母之扶養義務人人

數、自112年6月起之居住地、工作狀況、工作收入、是否領取政府之補助、津貼或年金(如:健保補助、低收、中低收入戶補助等)?領取之金額為若干?暨提出父母之薪資及補助或年金匯入之金融機構之「封面」及「完整全部內頁,即第1頁至最後1頁(含定存頁面)」(如不知有領取何項目及金額,請逕向戶籍所在地縣市政府申請確認)。

⒉提出父母之112、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

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六、陳報下列事項:㈠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時之所填載之居所與其戶籍地址不同,

薪資發放單位為國軍新竹財務組,合理推斷工作地應係在新竹地區,請說明現居址與聲請人之關係(如係租賃,請提出租賃契約書)、居住本院轄區之原因,另如非以聲請人名義租賃房屋,請說明實際承租人是否有領取租屋補助。

㈡請說明聲請人自何時起擔任志願役、服役年資合計幾年、聲

請人該職務法定退伍年齡、本次簽訂志願役契約期滿時間,並請試算截至法定退伍年齡及本次志願役契約期滿時,分別可領取之退伍金數額。

㈢聲請人陳報現受有強制執行,請說明目前受有強制執行之情況(如扣薪中、扣押、查封、拍賣等等)。

㈣說明聲請人於本次聲請更生即114年6月20日前,是否曾向法

院、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成立?或於消債條例施行前向銀行公會請求協商成立?如有,請陳報下列事項:

⒈係於何時、向何單位請求協商或聲請調解。

⒉陳報法院核定之案號,及債務清償方案。

⒊成立後有毀諾情事,請說明當時毀諾原因(即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

⒋陳報毀諾當時連續3個月之收入及支出,並提出相關證明。

㈤聲請人陳報之事實及已提出之資料如有更新或補正,應即時於本件聲請更生裁定前提出更新或補正之資料。

(以上均請使用標籤紙,依序說明及提出證明文件,若無該事項,亦應載明無該事項,並請「儘速」、「一次」即補正齊全。)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25-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