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更字第874號聲 請 人 賴美君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8條定有明文。另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駁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之1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惟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亦未提出相關必要之證據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20日內補正該補正裁定附件所示之資料並繳納聲請費1,000元、預納郵務送達費,該補正裁定已於115年1月9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本院於115年5月18日再次檢附該補正裁定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補正裁定附件所示之資料並繳納聲請費1,000元、預納郵務送達費,該補正通知已於115年5月20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固補正一部之資料,但猶未補正繳納聲請費1,000元、預納郵務送達費,經本院定於115年6月24日調查訊問,聲請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迄未繳納聲請費1,000元、預納郵務送達費,則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可查,依首揭規定,本件更生之聲請,於法未合,自應予駁回。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