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更字第88號聲 請 人 彭聖龍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楊振宗附 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08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7人,連同債務人,合計8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8人×10份×51元=4,08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款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應陳報確切於何時毀諾?聲請人陳明係因失業而無法履行調解方案,則聲請人應陳明係何原因導致失業,並應一併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
三、應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仍居住於新北市○○區○○街000號房屋?該屋為何人所有?應提出該不動產最新之建物、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若為租屋,應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載明租賃期間、租賃地址及每期租金)及近期(至少三個月)之繳交房租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他人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每人分擔比例為何?如無法分擔,亦應敘明原因理由。
四、應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聲請人陳明目前須扶養一名未成年子女,目前每月所支出之扶養費為何?是否有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 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是否協助分擔扶養費? 倘扶養費係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則應補充說明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分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五、應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自聲請更生前2年即112年2月6日至今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兒少補助、失業救濟金、國民年金、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六、應提出聲請人本人及所扶養親屬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郵局存摺)之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或交易明細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自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112年2月6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七、應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工作時間、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113年3月至114年3月完整之薪資明細或轉帳存摺影本。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聲請人有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雇主姓名及電話、工作天數及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證明書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收入切結書代替。如某段期間有無收入之情形,亦應陳報起迄時間及說明詳細原因情事為何。
八、應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之必要支出費用」,是否依新北市114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為20,280元計算?如否,則本於「盡力清償債務」之本旨,應就各項每月必要支出費用逐項向本院說明聲請人「個人」每月之必要支出金額為何?及聲請人應就各項支出,至少提出「最近3期」之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及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例如統一發票、帳單、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或醫療費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並補正說明有無其他人分擔上開生活支出?據實向本院陳報,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九、應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亦即就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所有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應據實向法院陳報。
十、應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路000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12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