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更字第 8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更字第887號聲 請 人 游仁成代 理 人 潘心瑀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言詞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葉靜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郭于溱附件:

一、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未繳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並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1,02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共2人,並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51元×2人×10份=1,020元】);亦應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方案之詳細原因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三、請聲請人說明「聲請前兩年」即民國112年10月迄今及「聲請後迄今」之收入狀況為何?所謂收入係指薪資、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津貼、買賣股票及基金或外幣等相關投資之所得、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並分項列出每月薪資、受領之補助項目及金額,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如薪資單、薪資存摺封面內頁、在職薪資證明書、收入切結書或存摺封面暨內頁等),並陳報聲請人有無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每月兼職收入與證明文件,如有長期或某段期間內無從事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之情形,亦請陳報起迄時間及說明詳細原因為何。

四、請聲請人說明「聲請後迄今」之每月必要支出數額、原因及種類是否與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聲請前兩年」之每月必要支出數額、原因及種類相同?又聲請人所列支出數額大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64條之2第一項所定之金額(新北市114年為20,280元),則請提出每月每項必要支出金額所對應之所有單據,並釋明較高支出之必要性。

五、請說明聲請人有無不動產、動產、存款、股票、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各類型財產等?又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即112年10月迄今,有無任何財產變動狀況?【即上開財產之有償取得、無償取得、移轉他人、變更、設定負擔等】,請說明其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六、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內容需包含保單價值解約金或提出保單價值試算表,並陳報目前名下仍有效之人壽保險、儲蓄險及投資型保單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數額之相關資料(請向已投保之各保險公司申請查詢)。

七、請說明聲請人最近五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聲請人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另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12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如:

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

八、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查詢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並依循公會所查詢之所有金融機構,「自行」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聲請前2年(即112年10月)至本裁定送達日,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之完整交易紀錄明細。另提出之存款存摺及集保存摺,則請完整影印「清楚」(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包含金融機構名稱、帳號日期及金額,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且不得以一次彙整方式為登載),請務必「補登存摺」。此外,倘若僅提出存款餘額證明,本院即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以上均請依序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且請務必「完整影印清楚」,並請於書狀列載證據目錄,如已提出者無須重複提出。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又上開請聲請人申請之資料,請「盡速申請」後陳報,否則本院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另請「一次」即補正齊全。)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26-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