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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更字第 8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更字第894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張煒杰代 理 人 賴永憲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早年因未詳細考量經濟能力而辦理信用卡、現金卡,因週年利率高達18%至20%,僅能繳納基本金額,後遭公司開除,無力清償,逐漸對銀行累積債務;又於民國110年8月曾與朋友共同經營加工廠,惟111年5月初疫情爆發,餐飲業陷入困境,為支應營業開銷,尋求民間互助會當起會首借錢,因而積欠民債債務,現積欠債務共計已逾新臺幣(下同)711萬4,998元。又聲請人目前在材霈有限公司當派遣人員,每月收入約2萬5,000元至2萬8,000元,扣除每月必要生活支出後,餘額已無法清償債務,實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事,爰依法聲請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等語。

二、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第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蓋債務人負債總額若過大,其因更生程序而被免責之負債額即相對提高,此對債權人造成之不利益過鉅。且負債總額超過一定之數額,益可見其債務關係繁雜,亦不適於利用此簡易程序清理債務,自有限制其負債總額之必要(消債條例第42條第1項立法理由參照)。

次按債權是否罹於時效、是否條件已成就,有無因抵銷而清償或同時履行抗辯等事由,則屬於債權確定範圍,應依同條例第36條規定程序行之,而發生確定債權之效果,不得在更生程序開始前審查債務人之債權是否罹於時效而不得請求(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2號審查意見參照)。

三、查聲請人前於114年7月18日向本院聲請消債前置調解,本院於114年8月22日函請全體債權人陳報債權,經部分債權人陳報,其中有擔保及有優先債權之債權人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健保署),債權金額為7萬1,863元;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之合計為840萬5,630元(計算式:本金222萬8,411元+利息617萬7,219元=840萬5,630元,詳如附表所示),此有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健保署、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陳報狀、前置調解債權明細表及債權計算書等資料附卷可憑(見114年度司消債調第961號卷第52至54頁,本院卷第165至167、171至189頁)。另債權人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匯誠資產公司)未陳報債權金額,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清冊所示,匯誠資產公司之債權金額為30萬4,733元(見本院卷第33頁)。又聲請人如對債權人陳報之債權金額有疑義,依前開說明,非聲請更生時所得審查事項,聲請人應另行訴訟,以資解決。

四、次查,聲請人於115年3月3日以民事陳報㈡狀陳報非金融機構即自然人部分之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合計為417萬元(含債權人張佳蓉120萬元、林佳樺63萬元、張智強60萬元、楊雅惠48萬元、李晏儀63萬元、駱珮玲63萬元),有聲請人提出之陳報狀、刑事案件不起訴書附表、黃谷之土地銀行客戶歷史交易查詢等資料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91至131頁),復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20883號、114年度偵緝字第1842、2025號不起處分書在卷可參。

五、綜上,本院依債權人及聲請人陳報之債權金額計算,如不加計匯誠資產公司部分,聲請人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之本金及利息,合計至少1,257萬5,630元(計算式:840萬5,630元+417萬元=1,257萬5,630元)。是聲請人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已逾1,200萬元,核與消債條例第42條第1項所定更生債務上限之要件不符,且此要件之欠缺屬無從補正之事項,依前開說明,本件更生之聲請即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六、爰裁定如主文。至於聲請人所預納之郵務送達費,則待全案確定後,如有餘額,再行退還,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旻均附表(新臺幣/民國):

編號 本金 利息 1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0萬1,075元 165萬2,389元 2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萬5,163元 19萬1,851元 3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萬8,880元 10萬740元 4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7萬9,962元 165萬5,675元 5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9萬9,588元 34萬1,786元 6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91萬3,743元 223萬4,778元 合計 222萬8,411元 617萬7,219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俞瑄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26-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