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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更字第 9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更字第949號聲 請 人 廖耿皜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同條例第8條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翠珊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俊宏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26-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