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更字第950號聲 請 人 陳威宇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家賢附件:
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新臺幣(下同
)3,570元(即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6人,連同債務人,合計7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7×51×10=3,570)。請提出聲請人109至114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
依據消債條例第151 條第7 、9 項規定,協商或調解成立
者,債務人不能聲請更生,除非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依聲請人具狀所陳其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經協商成立,然因有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而有毀諾情事,故請聲請人提出其與金融機構債權人當初協商成立之協議書、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清冊,並說明於協商成立後還款情形如何?有無證明資料(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其何時開始未依約履行?另具體說明未能按協商依約履行究係因何種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所致,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生病、薪資驟減、非自願性失業等)。再請說明聲請人於協商成立當時其每月收入及必要生活費用為何?以及嗣後因何不可歸責之事由發生,使其增加多少費用支出,致無法履行協商成立之還款方案?並請一併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例如當時之薪資單證明及支出費用憑證。
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是否為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
0號5樓?是否為自用住宅?若為自用住宅請說明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三類登記謄本;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如何分擔家庭生活費用?請聲請人說明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
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證明。
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
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即自112年12月5日
起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執行名義、每月扣薪金額,並提出其相關資料。
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故請聲請
人陳報更生方案(按月清償多少金額),並請說明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請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即自112年12月5日起迄今,有無財產變動情事?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據實陳報(即就上開財產為有償、無償取得、移轉、變更或設定負擔等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
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之收入情形,即自112
年12月5日起至目前為止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又聲請人前於本院前置調解程序時陳報其除有擺攤收入外,同時並有夠麻吉股份有限公司之收入,倘若目前仍有繼續從事該二項工作者,並請依上開說明檢送相關收入資料供本院參酌。
請說明聲請人及其未成年子女陳○凝、陳○安自聲請更生前2
年即自112年12月5日至今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身障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津貼、兒少生活扶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12年12月5日至今,有無接受其他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112年12月5日)起至目前為止
之必要支出是否願依新北市政府歷年公告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若不願意者,則請提出自自112年12月5日起迄今每月支出費用(包括餐費、交通費、電話費及各項民生用品等開支)之憑證、收據、發票。
提出聲請人於聲請前2 年內有實際扶養未成年子女陳○凝、
陳○安之證明文件(例如以其子女為受扶養人之報稅資料)、就該扶養義務應分擔之人數及其姓名(即除聲請人外,依法律規定對其未成年子女亦負有扶養義務之人,例如聲請人之配偶)、與受扶養人之關係,暨受扶養人陳○凝、陳○安最近2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聲請前5 年內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此外,請提出所有扶養義務人及受扶養人之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以證明其等與受扶養人之關係。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
依公司法第8 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 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更生前1日(即114年12月4日)回溯5年(即109年12月4日)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