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70號聲 請 人 戴志宏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第9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又勻
附件:
一、請繳納本件清算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請將聲請費與下開郵務送達費分別繳納,應有2張收據)。
二、請預納郵務送達費2,550元(依聲請人目前陳報之債權人4人,連同債務人,合計5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5人×51元×10份=2,550元)。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是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聲請人並應具體說明其債務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該債務?
四、陳報聲請人於民國112年6月5日起迄今為止之各項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
五、請說明聲請人自本件清算聲請前二年(即112年6月5日起)迄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若有,每月資助金額大約為何?亦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六、另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112年6月迄今」之每月薪資明細表或完整清晰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僱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僱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薪資明細、在職證明,均請附有「公司大小章」之證明)。
七、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八、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九、請說明聲請人於本件清算前置調解聲請前2年迄今,有無財產變動狀況?亦即就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所有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應據實向法院陳報。
十、請陳報「聲請清算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本件清算前置調解聲請前1日(即114年6月4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
十一、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十二、據聲請人陳報扶養父親1人。請敘明其他共同扶養義務人之姓名及與該受撫養人之關係?以及說明每月扶養費之總額為何?各自分擔扶養費之數額為何?應「具體釋明」每月支出此部分費用之各細項金額必要性,並至少提出近6個月以來每月支出扶養費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匯款證明、領款證明等,並不以此為限)。且應陳報聲請人之父親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中低收入戶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政府補助?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影本等據實向法院陳報。另請說明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分擔比例為何?其他扶養義務人每月支出金額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