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97號聲 請 人 黃詠佳即黃子蓁即黃子奕即曾子奕代 理 人 陳祥彬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 記 官 張育慈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2,550元(依聲請人目前陳報之債權人4人,連同債務人,合計5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5人×51元×10份=2,550元)。另請補正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連帶保證部分」。
二、聲請人陳報聲請清算前2年從事網拍工作,核屬消債條例第2條所定「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為何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第二項有關聲請日前5年內是否從事營業活動欄勾選「否」?又請說明從事網拍工作期間?於何網路平台販賣何物?每月平均營利(不扣除成本)?並提出相關營業額資料到院。
三、聲請人除從事網拍工作外,請陳報「聲請更生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或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更生前1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
四、請詳加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其詳細情形為何(如債務發生原因不同,應分別說明之)?
五、聲請人學經歷為何?聲請人除網拍工作外,有無從事其他工作?如有,目前任職於何處?擔任職務(如雇主不同,請分別說明,勿僅陳報臨時工)?每月薪資(含三節獎金、年終獎金及各類補助或獎金)?並提出113年度綜所稅資料清單。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聲請人目前與何人同住?是否實際居住在戶籍地?如是,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人?如否,請提出租賃契約書。又聲請人子女每月總扶養費數額?與前配偶各負擔扶養費比例及金額?執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前配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到院審查。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人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失業補助、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項目及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八、請陳報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 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及「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九、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又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地址:台北市○○區○○○路000號11樓)申請查詢投資人開立帳戶明細資料表。如聲請更生前2年有股票之投資,請製作損益表陳報於法院。
十、請聲請人提供其最近5年內所有之金融機構、郵局存摺補登後之內頁資料(須附存摺封面暨完整內頁資料並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十一、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二、承上,請聲請人依上開查詢資料向保險公司查詢聲請人投保之有效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額數(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三、聲請人是否曾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或清算程序、破產程序?是否有訴訟、非訟或強制執行案件現繫屬法院?聲請前二年內有無任何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聲請前二年內有無任何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係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請聲請人依上開詢問事項之順序依序補正說明,提出之證明文件請以標籤紙加以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