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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清字第 2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清字第249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林淑藝代 理 人 曾冠潤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林淑藝自中華民國一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151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積欠龐大債務,前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前置調解,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商銀)調解不成立。伊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爰聲請消債條例之清算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前置調解,經最大債權金融

機構台新商銀提出「分180期、年利率0%、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8,382元」之清償方案,惟聲請人無法負擔,致調解不成立等情,業據本院調取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93號卷核閱無訛,則聲請人確有依照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調解之事實,當堪認定。

㈡本件聲請人所提清算之聲請可否准許,須審究聲請人的情況

是否符合消債條例第3條「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之要件。經查:

⒈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觀之聲請人提出之全球人壽通知書、

全球人壽保單投保證明、遠雄人壽批註書、遠雄人壽保險契約一覽表、富邦人壽通知書、投資人開立帳戶明細表、投資人有價證券餘額表、投資人短期票券餘額表、投資人有價證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短期票券異動明細表、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示聲請人名下有以其為被保險人投保於全球人壽之有效人壽保險契1筆、以其為被保險人投保於國泰人壽之有效人壽保險契1筆、以其為被保險人投保於富邦人壽之有效人壽保險契1筆、以其為被保險人投保於遠雄人壽之有效人壽保險契1筆(於民國113年8月24日變更要保人為許文馨)。又依聲請人111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載,其於該2年間之收入均為0元。另聲請人陳稱其目前因病無工作收入,生活所需均由同居男友資助等情,業據提出診斷證明書為證。惟審酌聲請人為58年次,現年56歲,距其強制退休年齡65歲,尚可工作之期間為9年,且審酌上開診斷證明書醫師囑言所載:「病人因上述原因於本院就診,目前正在B型肝炎抗並毒藥物治療中,宜持續回診追蹤」等情,可見聲請人固罹患上開診斷證明書所示病症,然該診斷證明書僅記載聲請人宜持續回診追蹤,並未敘明聲請人因此需在家休養或無工作能力等語,足見聲請人並未因上開病情致未能如常工作等情自明,故綜上各開情節顯見聲請人客觀上應具備謀取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之能力,其所陳報無工作收入,應認係屬其主觀上之工作意願問題,非因其能力所限,故本院認應以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即114年為28,590元,作為認定聲請人客觀清償總計債務能力之基準。

⒉聲請人之必要支出狀況:聲請人主張其每月必要支出為114年

度新北市最低生活費16,900元之1.2倍即20,280元,核與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43條第7項、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第3項規定相符,應可採認。

⒊準此,聲請人之每月可處分所得28,590元,扣除每月必要生

活支出20,280元後,餘額為8,310元,固足以支應台新商銀所提出上開清償方案,惟聲請人尚有負欠非金融機構之債務未納入上開還款方案,縱聲請人與金融機構債權人達成債務清償協議,仍有遭非金融機構債權人追償或強制執行扣薪,致原訂方案無法履行之可能,堪認聲請人目前之經濟狀況已符合消債條例第3條所定「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要件。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並未從事營業活動,且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亦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從而,聲請人本件清算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5年4月23日上午10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品秀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26-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