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清字第 2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清字第263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謝錫文代 理 人 朱健興律師上列當事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謝錫文自中華民國115年4月10日上午11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應於收受債權表後10日內提出更生方案於法院;債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53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前向本院具狀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更字第81號裁定自民國113年5月10日起開始更生程序,並由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24號進行更生程序。本件更生程序進行中,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13年6月25日編造並公告債權表,而上開債權表已於113年6月28日送達於聲請人。因聲請人未於收受債權表後10日內提出更生方案,本院司法事務官遂分別於113年9月10日、114年1月14日函請聲請人提出更生方案,然聲請人於收受通知後迄今未提出更生方案到院,其代理人並表示無法提出更生方案,聲請轉入清算程序等語,此有本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81號裁定、債權表、送達證書、上開函文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見本院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24號卷第7、8頁、第80至82頁、第85頁、第107頁、第123頁、第129頁)。是以,本院司法事務官已編造並公告債權表,且合法通知聲請人限期命其提出更生方案,惟聲請人表示無法提出更生方案,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並聲請轉入清算程序,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民國115年4月10日上午11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黃頌棻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26-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