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342號聲 請 人 魏淑芬代 理 人 饒菲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8條、第82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於法院裁定准許開啟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前,基於謀求自身經濟生活更生之目的,當以積極誠實之態度,配合法院進行各項程序。法院雖依據消債條例第9條之規定,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證據,然法院之職權調查乃以必要者為限,並非窮盡所有事項及一切調查方法為之,基於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負有舉證責任之民事證據法理,債務人對自身財務、信用、工作之狀況,本應知之最詳,且依消債條例第82條之意旨,債務人茍怠於配合調查,或有不實陳述之情形,法院得駁回債務人聲請之明文,足徵消債條例乃以債務人恪遵協力義務之方式,課債務人以最大誠意義務,以示債務人確係本於誠實信用而為債務清理程序。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工作不穩定,要照顧家庭扶養小孩而入不敷出,故積欠債務,有不能清償之情事,爰依法請求裁定准予清算等語。
三、經查:㈠本件聲請人曾與最大債權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進行債務清理前置調解,惟協商不成立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780號調解卷宗核閱無誤。是以聲請人所為本件清算聲請可否准許,應審究聲請人現況是否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而定。㈡聲請人固陳報,其目前在住家附近火鍋店打零工,每天工作
約3-4小時,每月收入約新台幣(下同)15,000元至16,000元,收入皆領現金,無轉帳證明云云,惟依聲請人前所主張其聲請清算前二年之收入384,000元(即每月16,000元),及聲請清算前二年之必要支出以114年新北市政府所公告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0,280元計算,每月尚須負擔二名子女扶養費共20,000元等情(見前開調解卷及本院卷第23、24頁),聲請人每月個人必要支出加計扶養費支出已達40,280元,顯然高於聲請人之每月收入16,000元,其差額為24,280元,於聲請清算前2年期間更高達582,720元之開銷缺口,聲請人復未提出其他證據釋明其係如何平衡長期之入不敷出,僅稱其妹妹每月不定期會以現金資助3,000元至5,000元云云,自難認聲請人已據實陳報其財產及收入狀況,此究非如聲請人嗣後改稱每月約提供5,000元生活費給小孩而得釋疑。是以聲請人陳報聲請清算前2年收入狀況與實際收入狀況顯然不符,明顯違背其應為真實陳述之協力義務,致本院無從判斷其實際收入狀況是否僅有其所自陳之薪資收入15,000元至16,000元。
㈢又依聲請人於前置調解時,債權銀行所提出還款方案為本金2
31,764元,分60期,5%利率,按月償付4,374元,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所提出還款方案為總額135,000元,分180期,月償付750元,聲請人另積欠其他債權人之本金及利息債務共637,857元(即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580,442元、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57,415元),聲請人為00年0月出生,距法定強制退休年齡65歲尚餘19年,聲請人至少須按月償還7,922元(即4,374元+750元+2,798元【即637,857元÷19年÷12個月】),如依聲請人所自陳薪資收入15,000元至16,000元,固不足以支應其每月算個人必要支出及子女扶養費,然聲請人就其實際收入狀況未如實陳報,已如前述,衡酌聲請人既然可在其自陳每月均入不敷出24,280元之狀態下長期因應無虞,堪認聲請人應有能力按月償付7,922元甚明,本院自無從認定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未盡其真實陳述之協力義務,致本院無從認定聲請人現況是否有消債條例第3條所規定「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足認其欠缺清理債務之誠意,揆諸首揭規定與說明,本件清算之聲請不符法定聲請要件,應予駁回。至於聲請人所預繳之郵務達費,則待本件清算事件確定後,如尚有剩餘,再予檢還聲請人,附此敘明。
五、依消債條例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葉靜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郭于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