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清字第 3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清字第376號聲 請 人 李麗霞代 理 人 饒菲律師 (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遞狀聲請清算,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清算程序之進行,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婉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佩宣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02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1+1)×10×51=1,020。

二、請說明債務發生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致須透過消債條例以解決債務?另債權人業已於前置調解陳報債權,請更新陳報債權人清冊,及更新債權總金額。

三、請陳報債務人清冊及說明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保證債務部分。

四、請陳報目前有無收入(含兼職),如何支應每月生活所需?又聲請前兩年收入填載無,是否有漏未陳報之收入?另寄居原因為何?有無支付相關租金、水電等費用,並提供相關佐證資料。

五、聲請人有無請領社會扶助、補助、津貼等?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

六、請陳報聲請人金融機構、郵局存摺補登後之內頁資料及餘額證明,並計算存款餘額總數;如有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併請提供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七、請陳報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保單,於解約後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及名下汽、機車行車執照資料。

八、聲請人於調解程序陳報稱雙方無法接受還款方案,難以達成調解,然聲請人可負擔之還款方案為何?若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其可供變價、分配給債權人之財產為何?請說明之。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26-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