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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清字第 3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清字第377號聲 請 人 鄭奕琳代 理 人 鄭凱鴻律師

王薇婷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0月17日遞狀聲請清算,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清算程序之進行,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婉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佩宣附件:

一、請補正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及預納郵務送達費3,06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5+1)×10×51=3,060。

二、查聲請人年約57歲(58年生),核其並非無工作償債之能力,是請說明債務發生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致須透過消債條例以解決債務?另債權人業已於前置調解陳報債權,請更新陳報債權人清冊,及更新債權總金額,若陳報之債權人大於(或小於)5人,請按超過(或減少)之債權人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自行計算郵務送達費並一併預納(或扣減)。

三、說明聲請人有無於5年內從事營業活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

四、請陳報目前收入證明,有無其他兼職收入,併以近6個月平均收入陳報(請提供計算式),並提供相關佐證資料。

五、請陳報債務人清冊及說明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保證債務部分。

六、請陳報聲請人113年度綜合所得資料清單、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有金融機構存款餘額之總額(如為存摺請以螢光筆方式註記)、如有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併請提供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及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名義之商業保險於解約後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聲請人自有之汽機車行照影本及殘餘價值,並詳細填載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七、聲請人有無請領社會扶助、補助、津貼等?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有無應負擔聲請人扶養義務之人?如有,請陳報受扶養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112至113年度綜合所得資料清單、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領取相關補助資料、並說明受其扶養之必要、扶養義務人為何?如何計算負擔扶養費之數額(扣除補助費)?

九、請以表列清冊方式補正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內」及「目前」之收入及必要支出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以法定必要生活費,作為其每月個人生活必要支出之數額。

十、若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其可供變價、分配給債權人之財產為何?請說明之。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26-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