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清字第386號聲 請 人 莊淑芬代 理 人 楊凱雯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莊淑芬自中華民國一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本件由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151條第1項、第7項、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聲請人)長子僅3歲,經診斷為自閉症,尚無口語能力、智能及全面發展遲緩,須家中投入大量時間、精力和金錢於早期療育及日常照顧。男友兄長藉此利用親人間之信任,在聲請人無防備情況下,對聲請人及其家人詐騙,誘導現金投資,聲請人及聲請人父母、手足、親戚皆受財物損失,陷入經濟困境。聲請人因陪伴長子進行密集早療,無法外出工作,金錢皆用以償還債務,負債甚鉅,無力清償,爰依法向法院聲請清算等語。
三、經查:㈠本件聲請人前於民國110年4月15日向本院聲請前置協商調解
,最大金融機構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山銀行)陳報聲請人無法接受玉山銀行提出之還款方案,嗣玉山銀行未於110年5月12日調解程序期日出席,故調解不成立等情,有玉山銀行債權人債權陳報狀、本院110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44號調解程序筆錄、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在卷可稽(見前開案號調解卷【下稱調解卷】第135頁、第131頁、第133頁)。是以,本件聲請人所為清算聲請可否准許,應審究聲請人現況是否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而定。
㈡聲請人有以其為要保人投保於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全球人壽)之有效保險契約1筆,保單價值準備金0元,有聲請人提出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資料查詢結果、全球人壽保單投保證明、郵局存簿封面暨內頁影本、投資人開立帳戶明細表等件、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7頁、第179頁、第153至157頁、第167至175頁、第55頁)。又聲請人主張其子患有自閉症,聲請人為照顧子女無法工作,無薪資收入,每月領有租金補助6,400元,另受父母補貼生活費每月12,000元等情,亦有聲請人提出之現戶全戶戶籍謄本、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馬偕紀念醫院綜合報告書、新北市身心障礙學生身分證明書、身心障礙證明、勞保(就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112年度至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郵局存簿封面暨內頁影本為憑(見本院卷第67頁、第85至87頁、第89頁、第81至83頁、第161至165頁、第57至59頁、第91至95頁、第97至105頁),應堪信實,是聲請人每月可處分所得為18,400元(計算式:6,400元+12,000元=18,400元)。
㈢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
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本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亦有明定。揆諸前揭說明及參以115年度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7,750元計算,每人每月生活所必需之費用為21,300元(計算式:17,750元×1.2=21,300元)。聲請人主張其每月必要支出以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2倍計,自為可採。
㈣準此,聲請人每月收入18,400元,扣除其每月必要生活支出2
1,300元,已無餘額,顯難負擔玉山銀行所提出之還款方案。故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經核符合消債條例第3條所定「不能清償之虞」之要件。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復查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從而,本件聲請人之清算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民國115年7月27日上午10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純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