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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清字第 3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清字第311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謝宜禎代 理 人 韓瑋倫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謝宜禎自中華民國一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151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係因胞弟謝春福欲與其它合夥人從事聯結車業務,故向車貸公司即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合迪股份有限公司、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貸款購買聯結車,因上開債權人要求提供連帶保證人,伊母親遂要求就學中之伊擔任連帶保證人,惟謝春福之合夥人竟捲款潛逃,謝春福無力清償,伊亦因此積欠龐大債務,前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前置調解,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銀行)調解不成立。伊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爰聲請消債條例之清算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前置調解,與最大債權金融

機構臺灣銀行調解不成立等情,業據本院調取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535號卷核閱無訛,則聲請人確有依照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調解之事實,當堪認定。

㈡本件聲請人所提清算之聲請可否准許,須審究聲請人的情況

是否符合消債條例第3條「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之要件。經查:

⒈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觀之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存款歷史對帳單、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台新銀行歷史交易明細、永豐銀行歷史交易明細、玉山銀行歷史交易明細所示,聲請人名下有存款數筆、以其為要保人投保於南山人壽之有效人壽保險1筆、以其為被保險人投保於凱基人壽之有效人壽保險1筆等財產。又依民國111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載,聲請人該2年之所得依序為新臺幣(下同)321,368元、348,781元。另聲請人陳稱其目前擔任音樂教室櫃臺人員,114年4月至9月薪資如附表所示,無其它兼職收入或領取任何補助等情,業據提出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為證,故暫以33,793元【計算式:172,403÷6=28,734,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列計為其每月可處分所得。

⒉聲請人之必要支出狀況:聲請人主張其每月必要支出為114年

度新北市最低生活費16,900元之1.2倍即20,280元,核與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43條第7項、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第3項規定相符,應可採認。

⒊準此,聲請人之每月可處分所得33,793元,扣除每月必要生

活支出20,280元後,餘額為2,400元,並衡酌聲請人陳報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至少17,490,309元,如按現行債務清理常見採行最優惠之還款方案「分180期、利率0%」計算,聲請人每月需還款至少97,168元【計算式:17,490,309÷180=97,168】,聲請人顯無力負擔,且上開債務總額並未加計後續發生之利息,債務人每月得用以償還債務之數額顯然更低,尚待支付之債務總額應屬更高,其還款年限顯然更長,依聲請人之財產、勞力及信用等現有清償能力為綜合判斷,應可認其客觀上已符合消債條例第3條所規定「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並未從事營業活動,且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亦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從而,聲請人本件清算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5年5月26日上午10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品秀附表:

日期 薪資 114年4月9日 24,240元 114年4月25日 8,343元 114年5月9日 24,240元 114年5月26日 6,157元 114年6月9日 24,240元 114年6月25日 3,978元 114年7月9日 24,240元 114年7月25日 4,972元 114年8月8日 24,240元 114年8月25日 3,513元 114年9月9日 24,240元 總計 172,403元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26-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