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清字第467號聲 請 人 張國豪即張展嘉代理人(法扶律師) 林三加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董怡彤附件: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7,14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6人,連同債務人,合計7人,暫以每人20份,每份51元計算:(7+1)×51×20=7,14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具體說明債務種類暨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原因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協議書等)。
三、聲請人陳報前與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司消債核字第4917號民事裁定達成債務清償協商。是聲請人應據實以下說明:
(一)協商方案自何時履行至何時?毀諾時間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二)協商當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聲請人是否有領取任何政府補助、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或保險金?並務必提出協商當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之每月實際收入證明或收入切結書。
(三)請提出協商成立至毀諾期間之勞保投保資料、非自願性離職、資遣費,或所有與聲請人所陳述上開毀諾原因之相關資料證明,以證明聲請人毀諾當時確有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困難之事由。
(四)如協商成立資料遺失或未留存請自行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補發。
四、請補正聲請人對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債權債務之相關事項:
⒈發生債權債務之原因、時間、經過情形及約定利息為何?⒉雙方間是否有設定擔保或約定優先受償,或僅為普通之債務
性質?是否有第三人提供擔保?⒊請提出對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債務額為15萬元
之主契約、保證契約、說明書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以及聲請人已償還之金額供參。
★請自行整理並陳報已償還金額(請向各債權人申請歷次償還
時間、各筆數額、償還方式等證明,切勿提出片面不連續未經整理之繳款證明)
五、請補正聲請人之財產目錄,並逐一補正下列財產項目:
(一)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請陳報聲請人名下有無汽機車?如有,請提出行照及車輛目前之價值及估價報告。如已報廢,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金融商品:⒈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
ETF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聲請人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⒉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
12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一併陳報本院。
(三)存款:聲請人請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聲請清算前2年即自112年7月14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後之存款、集保存摺完整交易紀錄明細,倘若僅提出存款餘額證明,本院即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不知有何銀行帳戶,請逕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臺北市○○區○○街0號3樓)」請查詢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並依公會所查詢之所有金融機構申請)
(四)保險單:⒈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聲請
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一併陳報本院。
⒉請依上開回函資料,提出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之所有保
險單(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各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並請依下方表格方式,陳報所有以聲請人擔任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情形(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數額請自行逕向保險公司查詢,並陳報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
編號 要保人 被保險人 受益人 保險公司 保險種類 平均每月保費 保單價值準備金 解約金數額 01 02 03
⒊倘依上開回函資料所示,有已註記失效之保單,請說明失
效原因為何?何時失效?並提出相關資料釋明(如保險公司回函)。
⒋若聲請人曾有投保旅遊平安險,並請說明投保原因、旅遊
地點、旅遊費用暨負擔方式,併請提出投保契約書(倘已無留存契約,請逕向保險公司申請後,陳報本院)。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六)財產如設定擔保債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七)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二年,即自112年7月14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 原始或繼受) 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六、請以表列清冊方式補正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內」、「目前」之收入數額、原因及種類(不得預先扣除生活必要支出費用,如勞健保費用等),並請提出最近12個月完整之薪資明細、在職證明(均請附有「公司大小章」之證明)、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請分別製作各1份清冊共2份清冊):
(一)「收入」指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證券或外幣交易等相關投資之所得、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二)工作含正職、兼職或計時制工作,不限期間長短,亦包含臨時、非固定性之偶然收入,聲請人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
(三)據聲請人所提出之收入切結書,聲請人除聲請清算前兩年內每月收入平均僅2,445元外,目前亦無工作。惟前開收入數額除低於勞動部發布114年1月1日起之基本工資2萬8,590元外,且核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平均每月2萬0,280元,則有入不敷出之情,顯不合理。是請補正下列事項:
⒈請詳實說明聲請人何以維持上開入不敷出之情形,有無接
受其他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⒉請提出相關事證釋明聲請人所罹患思覺失調症與不適任一般工作之關聯性。
⒊請重新補正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一日回溯二年內即自112年
7月14日起至114年7月13日期間之上述六、(一)所示之「收入」情形。
(四)陳報說明是否有從事直銷或有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兼職工作?如有,應說明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每月兼職收入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
(五)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完整薪資袋或現金袋及業主、雇主出具之在職薪資證明書等,並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切勿省略、遺漏記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
(六)如於某段期間內無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並詳細說明原因。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自112年7月起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失業補助、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疫情紓困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中低收入
戶證明、補助證明以及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七、聲請人陳報就聲請前兩年每月必要支出以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14年度新北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之1.2倍即每月2萬0,280元計算,顯逾112年、113年新北市每月最低生活費用額1萬9,200元、1萬9,680元。是請以表列清冊方式補正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內」及「目前即聲請清算迄今」之必要支出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請分別製作各1份清冊共2份清冊):
(一)請聲請人確認聲請清算前2年內及目前即聲請清算迄今之必要生活支出,是否以新北市公告最低生活費用1.2倍之標準計算?請注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各項規定與立法理由後,再為陳報。
★聲請人個人必要生活費用若依最低生活費用1.2倍之標準計算,則不再另計外食費、水、電費等。
(二)倘聲請人選擇不依上開規定為最低生活費之陳報,即應詳列聲請清算前2年內及目前即聲請清算迄今之每月必要支出總額、具體項目、各項支出金額及說明其必要性,請本於「盡力清償債務」之本旨,就各項每月必要支出逐項向本院說明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金額為何?並至少提出「最近3期」之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及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例如統一發票、帳單、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或醫療費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並應詳列具體項目及金額製成表冊,暨提出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及補正說明有無其他人分擔上開生活支出?請據實向本院陳報,否則無從認為屬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支出數額。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學經歷情形暨有何專業技能(請簡要陳述學歷、先前工作任職經歷、有無自學或曾接受職業訓練考照、具備何種專業技能或其他領域之長才等)、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或雇主等),現職雇主「如●●工程行」出具之在職薪資證明書、最近12個月完整之薪資明細或轉帳存摺影本。
九、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以上均請依序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且請務必「完整影印清楚」,並請於書狀列載證據目錄。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又上開請聲請人申請之資料,請「盡速申請」後陳報,否則本院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另請「一次」即補正齊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