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清字第414號聲 請 人 林元豊代 理 人 李奇哲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下同)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8條、第8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惟核其所檢附之資料仍未齊備,而有命補正之必要,故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1日已函文通知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如附表(A)欄所示資料(本院卷第25至27頁、第33頁),聲請人代理人於114年11月25日受領補正通知,惟遲於同年12月17日始提出民事陳報狀(本院卷第47頁),且核其陳報狀內補正資料內容仍未齊備,本院認有再次給予補正機會,故於115年1月21日當庭命聲請人於庭後2週內提出完整補正資料(本院卷第64頁),然聲請人迄今仍未提出完整補充資料及說明(補正結果詳如附表(B)欄所示)。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清算之聲請不合法定程式要件,應予駁回。至於聲請人陳報因搬家尋找新承租處無法即時調閱資料等語。惟聲請人收受本院補正通知函文迄今約已逾3個月之久,且本院命聲請人補正提出資料內容並非繁瑣,應無不能即時提出之情形。聲請人執前揭理由迄未完整提出補正資料,洵難認屬正當,顯難認聲請人有聲請消債條例清算程序之誠意。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書 記 官 張育慈附表編號 本院114年11月21日命補正內容 (A) 聲請人補正結果 (B) 1 陳報「聲請更生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或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更生前1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 聲請人未提出說明,但經本院調閱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140號卷宗,聲請人於114年8月21日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至調解聲請狀所檢附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第2項「小規模營業活動及其營業額欄」內已勾選「否」(調卷第7頁)。 2 詳加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其詳細情形為何(如債務發生原因不同,應分別說明之) 聲請人迄未提出。 3 聲請人學經歷為何?聲請人目前任職於何處?擔任職務(如雇主不同,請分別說明,勿僅陳報臨時工)?每月薪資(含三節獎金、年終獎金及各類補助或獎金)?提出114年1月迄今之薪資單。 ①聲請人迄未提出學經歷說明。 ②聲請人遲於115年2月13日民事陳報狀檢附雇主即阿諾瑪烘培出具之在職證明(本院卷第71頁)。 ③聲請人迄未檢附於樹林保安市場攤販送貨之薪資證明文件。 4 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並製作親屬系統表。聲請人目前與何人同住?是否實際居住在戶籍地?如是,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人?如否,請提出租賃契約書。 聲請人迄未提出家庭親屬狀況並製作親屬系統表、目前與何人同住。 5 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人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失業補助、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項目及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聲請人迄未說明其與受扶養親屬領取社福補助狀況。 6 請陳報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 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及「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聲請人迄未說明清算前2年動產及不動產變動狀況。 7 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又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地址:台北市○○區○○○路000號11樓)申請查詢投資人開立帳戶明細資料表。如聲請清算前2年有股票之投資,請製作損益表陳報於法院。 聲請人遲於115年2月13日提出集中保管結算所資料(本院卷第72至76頁)。 8 請聲請人提供其最近5年內所有之金融機構、郵局存摺補登後之內頁資料(須附存摺封面暨完整內頁資料並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聲請人遲於114年12月17日提出中華郵政、土地銀行存摺帳戶明細資料(本院卷第56至60頁)。 9 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聲請人遲於114年12月17日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單資料查詢表(本院卷第49至53頁) 10 請聲請人依上開查詢資料向保險公司查詢聲請人投保之有效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額數(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聲請人遲於114年12月17日提出國泰人壽保單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本院卷第5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