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清字第418號抗 告 人 林天一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24日本院114年度消債清字第418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費,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彥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游舜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