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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清字第 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清字第81號聲 請 人 楊雅婷代 理 人 陳昭全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楊雅婷自中華民國一一五年一月三十日上午十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本件由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151條第1項、第7項、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聲請人)前與聲請人配偶共同經營金永裕國際有限公司,為經營公司而辦理信貸及使用信用卡支應支出,嗣公司經營不善,於民國98年4月間經廢止登記。又聲請人在家從事家管,無工作收入,無法達成調解,爰依法向法院聲請清算等語。

三、經查:㈠本件聲請人前於113年11月15日向本院聲請前置協商調解,最

大金融機構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泰銀行)陳報其得爭取提出分180期、利率0%、每期還款新臺幣(下同)28,789元之協議還款方案,惟考量聲請人每月收入支出情形,及聲請人尚有眾多資產管理公司債務需另協商,聲請人顯然無法負擔上開還款方案,故未於114年2月19日調解程序期日到場,雙方調解不成立等情,有安泰銀行民事陳報狀、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327號調解程序筆錄、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在卷可稽(見前開案號調解卷【下稱調解卷】第205至209頁、第213頁、第215頁)。是以,本件聲請人所為清算聲請可否准許,應審究聲請人現況是否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而定。

㈡聲請人有以其為要保人投保於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遠雄人壽)之有效保險契約2筆,保單價值準備金共53,912元,有聲請人提出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資料查詢結果、遠雄人壽保單批註書2份、保單基本資料及解約金查詢結果、投資人開立帳戶明細表、有價證券餘額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7至67頁、第69至75頁、第47至55頁、調解卷第15頁)。又聲請人主張其擔任家管,無工作收入,據其提出手寫切結書影本1紙(見本院卷第43頁),然審酌聲請人為00年00月生,現值49歲之壯年,無重大疾病,卻未具體說明有何特殊原因致其無法勝任一般工作,以獲取符合勞動部公告之115年度每月基本工資為29,500元,況聲請人既已負債,應有盡力提升工作所得以清償債務之空間。聲請人非無提升薪資之能力,倘僅以其所陳目前薪資收入,難認已公平估算還款之基準。是本院認為依基本工資29,500元作為聲請人現每月可處分所得數額,並無過苛,較屬合理。

㈢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

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本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亦有明定。揆諸前揭說明及參以115年度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7,750元計算,每人每月生活所必需之費用為21,300元(計算式:17,750元×1.2=21,300元)。聲請人主張其每月必要支出以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之1.2倍計算,自為可採。

㈣準此,聲請人每月收入29,500元,扣除其每月必要生活支出2

1,300元,餘額為8,200元,顯難負擔安泰銀行所提出之還款方案,遑論聲請人尚有數非金融機構債權人未納入上開還款方案。故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經核符合消債條例第3條所定「不能清償之虞」之要件。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復查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從而,本件聲請人之清算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民國115年1月30日上午10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魏浚庭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