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52號抗 告 人 吳禎宴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免責事件,對於民國115年2月26日本院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52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於法不合。查本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77條之27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