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1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林倢安(原名林紋雅)代 理 人 林立捷律師(法扶律師)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代 理 人 賴怡真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聖心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訴訟代理人 郭偉成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訴訟代理人 黃勝豐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訴訟代理人 陳冠翰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代 理 人 喬湘秦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金井貴志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代 理 人 陳正欽上列當事人聲請免責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0日、114年8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均應更正為本裁定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品秀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