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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職聲免字第 1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18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袁立非訟代理人 趙興偉律師(扶助律師)相 對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相 對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免責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正本及原本之附表,應更正為如本件裁定之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峻權附表: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總額 (新臺幣) 公告之債權比率 繼續清償至第141條所定各債權人最低應受分配之數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依消債條例第142條所定各普通債權人應受償金額(債權金額×20%) 備註 1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7,706,897元 99.96% 1,182,028元 3,541,379元 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735元 0.04% 473元 1,547元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裁判日期:2025-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