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4號聲 請 人 莊閔惠(原名:莊筱欣)代 理 人 林立捷律師(法扶律師)相 對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代 理 人 賴怡真相 對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相 對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相 對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代 理 人 邱志承相 對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代 理 人 陳正欽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代 理 人 陳映均相 對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代 理 人 張薇薇
戴安妤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聲請免責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所示「聲請人莊閔惠(原名:莊筱欣)應予免責。」,應更正為「聲請人莊閔惠(原名:莊筱欣)不免責。」。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魏浚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