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7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邱輊茗(原名邱志明)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代 理 人 周培彬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代 理 人 丁駿華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代 理 人 喬湘秦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代 理 人 杭立強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法定代理人 陳亮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免責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之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當事人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品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