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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聲免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7號抗 告 人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邱輊茗間請求聲請免責事件,提起抗告到院。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品秀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裁判日期:2025-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