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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聲字第 1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聲字第118號聲 請 人 鄧有松代 理 人 陳福龍法扶律師相 對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代 理 人 王鏽潔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鄧有松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鄧有松前曾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5號裁定准予免責並確定在案,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4年度消債職聲免第85號聲請免責事件卷宗查明屬實,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聲請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智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冠志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裁判日期:2025-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