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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聲字第 1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聲字第129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林美蓉非訟代理人 葉力豪律師(法扶律師)相 對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相 對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相 對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相 對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相 對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相 對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相 對 人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相 對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相 對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相 對 人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相 對 人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上列當事人因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人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林美蓉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經本院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27號裁定應予免責,且該免責裁定並已於民國114年11月18日確定在案,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調閱本院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27號聲請免責卷宗核閱無訛,是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既已受免責裁定確定,聲請人聲請復權,合於前揭法條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裁判日期:2026-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