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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聲字第 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聲字第58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廖麗娟代 理 人 李艾倫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廖麗娟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26號裁定免責確定在案,爰依法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聲請人提出本院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26號准予免責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26號聲請免責事件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聲請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裁判日期:2025-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