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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聲字第 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聲字第96號聲 請 人 陳利玫即陳晏慈即陳明英代理人(法扶律師) 高正杰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陳利玫即陳晏慈即陳明英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經本院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54號裁定准予免責確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有本院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54號確定證明書為證,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聲請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於法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董怡彤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裁判日期:2026-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