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字第11號原 告 吳錫陽
吳東霖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仲豪律師被 告 舞動陽光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舞動陽光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正忠被 告 劉宸熙
朱柏勳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國智律師
許玉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調偵續字第17號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吳東霖對被告劉宸熙、朱柏勳提起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告訴,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調偵續字第17號案件偵查中,尚未終結,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附於本院限閱卷),兩造均同意本院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有本院114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筆錄可參(本院卷二第34頁),經核被告劉宸熙、朱柏勳所涉上開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羅羽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又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