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字第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王人鋒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景平分公司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上 二 人之法定代理人 柯約翰John Edward Caraccio上列當事人間因114年度消字第5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9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3,6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期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羅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