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66號聲 請 人 薛燕珠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玉章間履行契約強制執行事件(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92375號),聲請人以已向本院提起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為由,聲請停止執行。查聲請人提起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750,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規定,本件應徵收聲請費用3,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徐安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