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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1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09號聲 請 人 艾睿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Leung Shuk Kam Jacqueline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江孟貞律師代 理 人 蔡宇峰律師相 對 人 林彩鈴

張玉玲共 同代 理 人 陳文祥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限制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禁止相對人複印或攝影附表所示文書。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前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前項之行為,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3項規定自明。該條所稱卷內文書,包括法院辦理該事件所製作之文書、當事人於訴訟進行中提出之文書,及法院依當事人聲請之證據方法,依法調取之相關文書,且依同法第363條第1項規定,包括文書外之物件有與文書相同之效用者均屬之。而不予准許或限制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為訴訟平等原則之例外,法院為此裁定應在不影響當事人行使辯論權之範圍內,始得為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372號、109年度台抗字第519號、第1078號裁定參照)。準此,若當事人聲請限制或禁止對造閱覽、抄錄其所提出之卷內文書,應以該等文書涉及其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對造閱覽、抄錄,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且限制或禁止對造閱覽、抄錄,亦不影響對造行使辯論權,方得例外為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即原告林彩鈴、張玉玲前向鈞院提起113年度重勞訴字第21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主張被告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1條第2款終止勞動契約不合法。系爭事件主要爭點為被告有無業務緊縮之不得已情事,被告為證明上開情事,前已提出111年、112年經會計師簽證之綜合損益表,及111年、112年、113年第1季尚未經會計師簽證之自結損益表(下稱系爭綜合損益表及自結損益表),並聲請限制原告閱覽,嗣於民國114年3月14日接奉鈞院通知函,命被告提出113年度第2季度之自結損益表,惟此亦屬被告之機密文件,而有限制閱覽之必要,懇請鈞院將被告提出之「附件3:111至113年之第1季、第2季自結損益表及其中文譯文」禁止相對人即原告閱覽等語。

三、經查:

(一)原告主張:原告林彩鈴、張玉玲分別自92年1月1日、91年12月16日起受僱於被告,被告分別於113年5月7日、同年2月29日依勞基法第11條第2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為不合法,兩造間僱傭關係仍存在等語。被告則抗辯:伊因業務緊縮,已依勞基法第11條第2款規定終止兩造間之勞動契約,兩造間僱傭關係已不存在,原告林彩鈴請求伊給付自113年5月8日起至復職之日止之薪資、原告張玉玲請求伊給付自113年3月1日起至復職之日止之薪資,為無理由等語。

(二)依兩造前開主張及答辯,被告於113年間以業務緊縮為由終止兩造間之契動契約是否合法,為本案訴訟重要爭點。原告聲請閱覽附表所示文書,係為查明被告資遣原告前後即111年起至113年止之經營狀況,被告有無業務緊縮之情形,倘限制原告僅能委由訴訟代理人當庭閱覽附表所示文件,勢必影響原告辯論權之行使而有違訴訟平等,且上開文書並無記載被告之交易對象及金額,應無侵害被告之營業秘密並造成重大損害之虞。被告辯稱:附表所示文件屬被告之機密,將反映被告業內及業外之營運、獲利狀況、亦可推估被告人事組織規模及成本,且綜合歷年觀察可推算被告財務與營運增減之數值及趨勢,進而預測被告後續的商業發展及趨勢,系爭機密文件為被告極為敏感、核心之業務祕密,聲請限制由原告委任之訴訟代理人「當庭閱覽」如附表所示之文件證據資料云云,惟均未具體陳明有何營業秘密受侵害,致受重大損害之虞,難認可採。

(三)本院審酌附表所示文書涉及被告之財產、所得及營業資料,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原則上應予保密,避免外流,然上開文書既係用以判斷被告有無業務緊縮之情事,若限制原告僅能委任訴訟代理人當庭閱覽附表所示文書,原告將無從就此一重要爭點陳述意見,自影響其辯論權之行使等情,認被告聲請禁止原告複印或攝影附表所示文書,應屬有據,逾此部分聲請,即屬無據。從而,被告聲請禁止原告複印或攝影附表所示文書,為有理由(即准原告閱覽、抄錄附表所示文書),其餘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被告之聲請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靜鑫附表文書名稱 備註 被告111年、112年、113年之第1季、第2季之自結損益表及其中文譯文

裁判案由:限制閱覽卷宗
裁判日期:2025-05-28